2017年4月25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绍兴县天凌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绍兴县天凌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应当在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2017年7月23日前)完成债权申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及地点,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另行通知。
本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职,忠实履行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绍兴县天凌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附:1、法院公告
2、债权申报须知
以上文件各申报人可点击下载,申报人填写和提交债权申报资料前务请仔细阅读《债权申报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