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绍兴国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管理人。
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应当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2018年3月28日前)完成债权申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4月10日上午9时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召开。
本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职,忠实履行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绍兴国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附:1、法院公告01
2、法院公告02
3、债权申报须知
以上文件各申报人可点击下载,申报人填写和提交债权申报资料前务请仔细阅读《债权申报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