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9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5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浙江原野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管理人。
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应当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2020年9月15日前)完成债权申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9月24日(星期四)上午9时30分在上虞区人民法院召开。
本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职,忠实履行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浙江原野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附:1、法院公告
以上文件各申报人可点击下载,申报人填写和提交债权申报资料前务请仔细阅读《债权申报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