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2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4破申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绍兴市上虞区胜龙汽配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管理人。
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应当在上虞区人民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2021年12月13日前)完成债权申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12月24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上虞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若根据疫情管控需要会议方式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本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职,忠实履行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绍兴市上虞区胜龙汽配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1、法院公告
2、债权申报须知
以上文件各申报人可点击下载,申报人填写和提交债权申报资料前务请仔细阅读《债权申报须知》。
申报材料下载网址:www.dtcpa.cn→“通知公告”→本案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