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汇鹏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告

发布时间:2013-03-22
2013年3月1日,经绍兴汇鹏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3)绍越商破(预)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绍兴汇鹏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绍兴汇鹏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3年3月1日,经绍兴汇鹏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3)绍越商破(预)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绍兴汇鹏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绍兴汇鹏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特将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债权申报阶段之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已发布了“受理绍兴汇鹏服饰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详见2013年3月21日《人民日报》及《浙江法制报》)。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应当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2013年5月25日前)完成债权申报。 

二、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6、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予以申报。 

三、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使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该承担因审查、确认补充债权的产生相关费用。 

  3、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本管理人将在本网站及时发布或公告绍兴汇鹏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有关信息,敬请各债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关注。 


绍兴汇鹏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附:1、债权申报须知 

  2、债权申报文字格式范本 


以上文件各申报人可点击下载,申报人填写和提交债权申报资料前务请仔细阅读《债权申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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